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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 HJ 819-2017 2017-06-01實施)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提出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科技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7 年4 月25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
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無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排污單位;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未規定的
內容按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
用于本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2.1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 號)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自行監測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3.2
重點排污單位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指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污單位。
3.3
外排口監測點位emission site
指用于監測排污單位通過排放口向環境排放廢氣、廢水(包括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
廢水)污染物狀況的監測點位。
3.4
內部監測點位internal monitoring site
指用于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進口、污水處理廠進水等污染物狀況的監測點位,或監測工藝
過程中影響特定污染物產生排放的特征工藝參數的監測點位。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4.1 制定監測方案
排污單位應查清所有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監測指標,制定監測方案。監測方
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
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完成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及相關準備工作。
4.2 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
排污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要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采樣)
監測平臺、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監測平臺應便于開展監測活動,
應能保證監測人員的安全。
廢水排放量大于100 噸/天的,應安裝自動測流設施并開展流量自動監測。
4.3 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
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企業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內容可以在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體現。
4.4 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排污單位應建立自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
量控制。
4.5 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
排污單位應做好與監測相關的數據記錄,按照規定進行保存,并依據相關法規向社會公
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監測內容
5.1.1 污染物排放監測
包括廢氣污染物(以有組織或無組織形式排入環境)、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或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及噪聲污染等。
5.1.2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或其他環境管理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
應按照要求對其周邊相應的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其他排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1.3 關鍵工藝參數監測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對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密切相關的關鍵工藝參數進行測試以補
充污染物排放監測。
5.1.4 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監測
若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境管理文件對污染治理設施有特別要求的,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
要的,應對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進行監測。
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排放監測
5.2.1.1 確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
符合以下條件的廢氣污染源為主要污染源:
a) 單臺出力14MW 或20t/h 及以上的各種燃料的鍋爐和燃氣輪機組;
b) 重點行業的工業爐窯(水泥窯、煉焦爐、熔煉爐、焚燒爐、熔化爐、鐵礦燒結爐、
加熱爐、熱處理爐、石灰窯等);
c) 化工類生產工序的反應設備(化學反應器/塔、蒸餾/蒸發/萃取設備等);
d) 其他與上述所列相當的污染源。
符合以下條件的廢氣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
a) 主要污染源的廢氣排放口;
b)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確定的主要排放口;
c) 對于多個污染源共用一個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為主要排放口。5.2.1.2 監測點位
a) 外排口監測點位:點位設置應滿足GB/T 16157、HJ 75 等技術規范的要求。凈煙氣與原煙氣混合排放的,應在排氣筒,或煙氣匯合后的混合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凈煙氣直接排放的,應在凈煙氣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旁路煙道也應設置監測點位。
b) 內部監測點位設置: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污染物處理效果要求時,應在進入相應污染物處理設施單元的進出口設置監測點位。當環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設置開展相應監測內容的內部監測點位。
5.2.1.3 監測指標
各外排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所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還應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是否排放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標,這些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
對于主要排放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符合以下條件的為主要監測指標:
a)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或煙塵/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
指標;
b) 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存在有毒
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的,以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為準);
c) 排污單位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內部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根據點位設置的主要目的確定。
5.2.1.4 監測頻次
a) 確定監測頻次的基本原則
排污單位應在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確定各監測點位不同監測指標的
監測頻次:
1) 不應低于國家或地方發布的標準、規范性文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
等明確規定的監測頻次;
2) 主要排放口的監測頻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 主要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高于其他監測指標;
4) 排向敏感地區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5) 排放狀況波動大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6) 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需增加監測頻次,達標狀況良好的可以適當降低監測頻次;
7) 監測成本應與排污企業自身能力相一致,盡量避免重復監測。
b) 原則上,外排口監測點位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 執行。廢氣煙氣參數和污染物濃度應同步監測。
表1 廢氣監測指標的最低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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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內部監測點位的監測頻次根據該監測點位設置目的、結果評價的需要、補充監測結果的需要等進行確定。
5.2.1.5監測技術
監測技術包括手工監測、自動監測兩種,排污單位可根據監測成本、監測指標以及監測
頻次等內容,合理選擇適當的監測技術。
對于相關管理規定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指標,應采用自動監測技術;對于監測頻次高、
自動監測技術成熟的監測指標,應優先選用自動監測技術;其他監測指標,可選用手工監測
技術。
5.2.1.6采樣方法
廢氣手工采樣方法的選擇參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GB/T16157、HJ/T397等執行。廢氣自動監測參照HJ/T75、HJ/T76執行。
5.2.1.7監測分析方法
監測分析方法的選用應充分考慮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排污單位的排放特點、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高低、所采用監測分析方法的檢出限和干擾等因素。
監測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選用其它國家、行業標準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參數(包括檢出下限、精密度、準確度、干擾消除等)需符合標準要求。尚無國家和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國家和行業標準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測定數據的,可選用其他方法,但必須做方法驗證和對比實驗,證明該方法主要特性參數的可靠性。
5.2.2無組織排放監測
5.2.2.1監測點位
存在廢氣無組織排放源的,應設置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具體要求按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HJ/T55、HJ733等執行。
5.2.2.2監測指標
按本標準5.2.1.3執行。
5.2.2.3監測頻次
鋼鐵、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屬冶煉、采礦業等無組織廢氣排放較重的污染源,無組織廢氣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其他涉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5.2.2.4監測技術
按本標準5.2.1.5執行。
5.2.2.5采樣方法
參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HJ/T55、HJ733執行。
5.2.2.6監測分析方法
按本標準5.2.1.7執行。
5.3 廢水排放監測
5.3.1 監測點位
5.3.1.1 外排口監測點位
在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
5.3.1.2 內部監測點位
按本標準5.2.1.2 2)執行。
5.3.2 監測指標
符合以下條件的為各廢水外排口監測點位的主要監測指標:
a) 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石油類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b) 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監控位置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標,以及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c) 排污單位所在流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其他要求按本標準5.2.1.3 執行。
5.3.3 監測頻次
5.3.3.1 監測頻次確定的基本原則
按本標準5.2.1.4 1)執行。
5.3.3.2 原則上,外排口監測點位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 執行。各排放口廢水流量和污染物
濃度同步監測。
表2 廢水監測指標的最低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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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 內部監測點位監測頻次
按本標準5.2.1.4 3)執行。
5.3.4 監測技術
按本標準5.2.1.5 執行。
5.3.5 采樣方法
廢水手工采樣方法的選擇參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HJ/T 91、HJ/T 92、HJ 493、HJ 494、
HJ 495 等執行,根據監測指標的特點確定采樣方法為混合采樣方法或瞬時采樣的方法,單次監測采樣頻次按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HJ/T 91 執行。污水自動監測采樣方法參照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 執行。
5.3.6 監測分析方法
按本標準5.2.1.7 執行。
5.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5.4.1 監測點位
5.4.1.1 廠界環境噪聲的監測點位置具體要求按GB 12348 執行。
5.4.1.2 噪聲布點應遵循以下原則:
a) 根據廠內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布點;
b) 根據廠界周圍敏感目標布點;
c) “廠中廠”是否需要監測根據內部和外圍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d) 面臨海洋、大江、大河的廠界原則上不布點;
e) 廠界緊鄰交通干線不布點;
f) 廠界緊鄰另一排污單位的,在臨近另一排污單位側是否布點由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5.4.2 監測頻次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夜間生產的要監測夜間噪聲。
5.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5.1 監測點位
排污單位廠界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影響監測點位參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設置。
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單位需要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環境質量影響監測點位設置的原則和方法參照HJ 2.1、HJ 2.2、HJ/T 2.3、HJ 2.4、HJ 610 等規定。各類環境影響監測點位設置按照HJ/T 91、HJ/T 164、HJ 442、HJ/T 194、HJ/T 166 等執行。
5.5.2 監測指標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參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的要求執行,或根據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確定。
5.5.3 監測頻次
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周邊環境質量監測頻次按照要求執行。
否則,涉水重點排污單位地表水每年豐、平、枯水期至少各監測一次,涉氣重點排污單位空氣質量每半年至少監測一次,涉重金屬、難降解類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排污單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監測一次。發生突發環境事故對周邊環境質量造成明顯影響的,或周邊環境質量相關污染物超標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5.5.4 監測技術
按本標準5.2.1.5 執行。
5.5.5 采樣方法
周邊水環境質量監測點采樣方法參照HJ/T 91、HJ/T 164、HJ 442 等執行。
周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點采樣方法參照HJ/T 194 等執行。
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采樣方法參照HJ/T 166 等執行。
5.5.6 監測分析方法
按本標準5.2.1.7 執行。
5.6 監測方案的描述
5.6.1 監測點位的描述
所有監測點位均應在監測方案中通過語言描述、圖形示意等形式明確體現。描述內容包括監測點位的平面位置及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等。廢水監測點需明確其所在廢水排放口、對應的廢水處理工藝,廢氣排放監測點位需明確其在排放煙道的位置分布、對應的污染源及處理設施。
5.6.2 監測指標的描述
所有監測指標采用表格、語言描述等形式明確體現。監測指標應與監測點位相對應,監測指標內容包括每個監測點位應監測的指標名稱、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的來源(如標準名稱、編號)等。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中的污染物,如排污單位確認未排放,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注明。
5.6.3 監測頻次的描述
監測頻次應與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相對應,每個監測點位的每項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都應詳細注明。
5.6.4 采樣方法的描述
對每項監測指標都應注明其選用的采樣方法。廢水采集混合樣品的,應注明混合樣采樣個數。廢氣非連續采樣的,應注明每次采集的樣品個數。廢氣顆粒物采樣,應注明每個監測點位設置的采樣孔和采樣點個數。
5.6.5 監測分析方法的描述
對每項監測指標都應注明其選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名稱、來源依據、檢出限等內容。
5.7 監測方案的變更
當有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變更監測方案:
a) 執行的排放標準發生變化;
b) 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任一項內容發生變化;
c) 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發生變化。
6 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排污單位應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與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證自行監測數據的質量。
6.1 建立質量體系
排污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自行監測的工作需求,設置監測機構,梳理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樣品分析、監測結果報出、樣品留存、相關記錄的保存等監測的各個環節中,為保證監測工作質量應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與監督措施,建立自行監測質量體系。
質量體系應包括對以下內容的具體描述:監測機構,人員,出具監測數據所需儀器設備,監測輔助設施和實驗室環境,監測方法技術能力驗證,監測活動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
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不用建立監測質量體系,但應對檢(監)測機構的資質進行確認。
6.2 監測機構
監測機構應具有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監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
6.3 監測人員
應配備數量充足、技術水平滿足工作要求的技術人員,規范監測人員錄用、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等活動,建立人員檔案,并對監測人員實施監督和管理,規避人員因素對監測數據正確性和可靠性的影響。
6.4 監測設施和環境
根據儀器使用說明書、監測方法和規范等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如除濕機、空調、干濕度溫度計等輔助設施,以使監測工作場所條件得到有效控制。
6.5 監測儀器設備和實驗試劑
應配備數量充足、技術指標符合相關監測方法要求的各類監測儀器設備、標準物質和實驗試劑。
監測儀器性能應符合相應方法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根據儀器性能實施自校準或者檢定/校準、運行和維護、定期檢查。
標準物質、試劑、耗材的購買和使用情況應建立臺賬予以記錄。
6.6 監測方法技術能力驗證
應組織監測人員按照其所承擔監測指標的方法步驟開展實驗活動,測試方法的檢出濃度、校準(工作)曲線的相關性、精密度和準確度等指標,實驗結果滿足方法相應的規定以后,方可確認該人員實際操作技能滿足工作需求,能夠承擔測試工作。
6.7 監測質量控制
編制監測工作質量控制計劃,選擇與監測活動類型和工作量相適應的質控方法,包括使用標準物質、采用空白試驗、平行樣測定、加標回收率測定等,定期進行質控數據分析。
6.8 監測質量保證
按照監測方法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監測活動,若存在相關標準規定不明確但又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活動,可編寫《作業指導書》予以明確。
編制工作流程等相關技術規定,規定任務下達和實施,分析用儀器設備購買、驗收、維護和維修,監測結果的審核簽發、監測結果錄入發布等工作的責任人和完成時限,確保監測各環節無縫銜接。
設計記錄表格,對監測過程的關鍵信息予以記錄并存檔。
定期對自行監測工作開展的時效性、自行監測數據的代表性和準確性、管理部門檢查結論和公眾對自行監測數據的反饋等情況進行評估,識別自行監測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管理部門執法監測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門執法監測結果為準,作為判斷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自動監測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
7 信息記錄和報告
7.1 信息記錄
7.1.1 手工監測的記錄
7.1.1.1 采樣記錄:采樣日期、采樣時間、采樣點位、混合取樣的樣品數量、采樣器名稱、
采樣人姓名等。
7.1.1.2 樣品保存和交接:樣品保存方式、樣品傳輸交接記錄。
7.1.1.3 樣品分析記錄:分析日期、樣品處理方式、分析方法、質控措施、分析結果、分析
人姓名等。
7.1.1.4 質控記錄:質控結果報告單。
7.1.2 自動監測運維記錄
包括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狀況、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況、系統校準、校驗工作等;儀器說
明書及相關標準規范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等。
7.1.3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
記錄監測期間企業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主要污染源相關生產設施)運行狀
況(包括停機、啟動情況)、產品產量、主要原輔料使用量、取水量、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主要成分、污染治理設施主要運行狀態參數、污染治理主要藥劑消耗情況等。日常生產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
7.1.4 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產生與處理狀況
記錄監測期間各類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傾倒
丟棄量,危險廢物還應詳細記錄其具體去向。
7.2 信息報告
排污單位應編寫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 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及變更原因;
b) 企業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主要污染源相關生產設施)全年運行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超標情況、濃度分布情況;
c) 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
d) 自行監測開展的其他情況說明;
e) 排污單位實現達標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7.3 應急報告
監測結果出現超標的,排污單位應加密監測,并檢查超標原因。短期內無法實現穩定達
標排放的,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事故分析報告,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減輕或防
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預防及改進措施等;若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
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
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7.4 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內容及方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 號)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
81 號)執行。非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要求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8 監測管理
排污單位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污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