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埃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GUANGDONG ESSE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新聞資訊
導讀
2017年5月18日,環保部發布《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8日。將按日計罰的適用范圍增加一項“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同時取消30日內做出復查期限規定及再次復查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強按日計罰措施的可操作性,我部決定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進行修改,編制了《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改工作,現將《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環境保護部網站(網址:http://www.mep.gov.cn),進入首頁“互動交流”點擊“意見征集”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郵政編碼100035。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jj66556466@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8日。
環境保護部
2017年5月18日
“按日計罰”使用率不足5%
為了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第59條規定,環境保護部發布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4年12月15日審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環保法》中提到的按日計罰有了具體的實施辦法。
2016年按日連續處罰類案件增長42%,罰款數增加43%,平均每件罰款金額為80萬,平均計罰天數約為15天。但按日連續處罰類案件占比為4.48%,與查封、扣押案件44%的占比相比,按日連續處罰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
“按日計罰”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
《辦法》實施以來,取得的成就自不必說,但是也同時存在缺陷。4月21日,環保部召開例行發布會,環保部環監局局長田為勇在回答媒體提問時就表示,按日計罰的適用率較低,最大的原因是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
按照田為勇的說法,對比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五類案件的數據即可發現,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最少,在5類案件中使用率占比不足5%。據了解,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也談到了“按日計罰”在操作層面所存在的困難。
不僅如此,參與過新環保法修訂的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也談到了按日計罰規定的制度設計缺陷。呂忠梅表示,按日計罰設計的初衷就是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但是,在實際中執行中卻沒能取得預期的效果,這不得不讓人深思“是否是法律制度在設計上存在問題”。
既然頂層設計層面有缺陷,是否要改,怎么改?
對此,環境保護部用實際行動證明,制度缺陷一定要改
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近日編制《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擬取消。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
環保部指出,修改《辦法》是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執行新法新規的迫切要求。
環保部介紹,此次《辦法》主要修改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調整適用范圍。將《辦法》第五條關于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增加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修改理由為:增加無證排污的情形,是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即將修訂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舉措,也是許可證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是為了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表述一致。
二是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條表述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取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修改理由為: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影響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也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且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復查期限取消后,執法人員無論何時去復查均可,就沒有必要規定“再次復查”了。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
此次修改《辦法》主要集中在調整適用范圍以及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規定兩方面內容上,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強按日計罰措施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一并取消的還有《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環保部也給出了取消規定了理由:影響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
按日計罰應該成為違法排污企業的噩夢,卻不能成為執法者的“雙刃劍”。這次《辦法》的修改一來消除了制度上和機制上的缺陷,二來滅了違法排污企業的威風,三來長了執法者的志氣。能在短時間內意識到問題,及時做出調整,這也體現了我國的執法智慧。